2020年4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况某从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处购买用于生产某知名品牌假酒的包装材料,另从王某处购买桶装散酒,租用一养殖厂厂房生产假酒。
2020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对其生产、存储窝点进行查处,共计查获假冒酒1018箱零89瓶,经计算以上涉案价值为146165元。犯罪嫌疑人刘某共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0000个。另有2250个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准备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判决三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况某停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况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对刘某章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