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0日

第A02版: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暂行办法》出台

优化交易市场营商环境

■ 记者 邹晨光 通讯员 任辉

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公管办相关文件精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优化交易市场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体系。《办法》共有条款14条,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办法》后面附有《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主要是对相关不良行为有详细的认定及扣分标准。

《办法》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兄弟地市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依规良性运行,扼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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