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本报讯 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作虚假陈述的代理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2000元。
杜集区赵先生因一起民事案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秦某。在收取了赵先生部分费用后,秦某告诉赵先生该起民事案件已经在杜集区法院立案并且排期开庭了。而事实是,秦某起诉材料都未备齐,连民事起诉书都未向法院递交,更不用说案件已立案排期开庭了。
在赵先生多次催促案件办理进展时,秦某又伪造了微信转账记录,欺骗赵先生说已经将案件公告费转账给了办案法官。事实上,却是秦某从自己的微信账号转给了自己的微信小号。
谎言终究是谎言,总有揭穿之日。赵先生长久等待,却不见结果,于是来到杜集区法院询问,才知道自己受到秦某欺骗。于是向法院提供了与秦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举报了秦某的不法行为。
2020年6月2日,接到杜集区法院电话的秦某来到了法院。法官明确告知秦某如实陈述的义务,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秦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庭向赵先生说明了事情的真相并且表示道歉,同时向法院出具了悔过书。
杜集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秦某虚假陈述、伪造材料、捏造事实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秦某的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形象,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秦某认错态度较为诚恳,遂作出对秦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法院罚款决定书后,秦某按期主动交纳了罚款,并再次表示悔过。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
广大的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等诉讼失信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