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020年05月11日
第A07版:

共享经济背景下 网约车政府监管问题与对策

——以淮北市网约车为例

孙侠

网络预约出租车商业模式的形成是共享经济与运输服务的有效融合,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鼓励人们将闲置的运力资源通过网络平台分享出来,提供给需要的消费者,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与传统的运输经营模式相比,这是一种简便、高效、富有个性化的交易模式。

一、淮北市网约车发展现状

自2017年11月17日,淮北市运输管理部门为万顺叫车淮北分公司发放首张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以来,淮北市共有滴滴出行,帮帮行、顺道出行,蓝海科技等10家主要网约车平台公司。目前我市在线注册网约车用户10000多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车辆有369 台,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7000多人。

二、网约车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更加主动。在中央“互联网+”战略的推行下,地方政府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监管更加重视,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具体的网约车规范条例。淮北市政府于2017年6月印发了《淮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完成了从被动者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角色转变。

(二)监管方式趋于宽松。网约车刚兴起时,地方政府大多采取的是以“非法营运”为借口,来限制网约车行业的发展。目前,中央政府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地方政府也积极转变思维,从政策上给予了网约车合法的地位,有效地促进了新行业业态的发展。

(三)监管秩序走向规范。网约车的迅猛发展,使得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平衡被打破,行业的经济秩序被严重破坏, 2015 年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网约车管理的法规规章,逐渐实现了网约车的发展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的改善,为网约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网约车监管存在问题

为了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在网约车的监管方面进行了适应性地实践和探索,但是,从共享经济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网约车的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一)监管主体存在不足。一是政府作为唯一监管主体的模式过于局限,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监管作用。二是政府部门的多头监管也使得监管的效率低下。当前,网约车的法规规章中涉及网约车许可的部门普遍包含了交通运输、公安等七个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以上涉及网约车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都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多头监管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效率低下。

(二)监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目前网约车的管理大多沿袭传统巡游出租车监管思路,在属地管理模式的运用方面、从业人员管理方面、事前的准入监管等方面与网约车的经济特征不匹配。这种事前准入的高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的活力,事中、事后监管的缺乏,导致服务质量和乘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网约车经营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在国家层面上涉及网约车监管方面的立法文件只有国务院交通部、工信部等七部委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然而,网约车的“共享”特征决定了其经营活动的多领域性,仅有部门支撑,没有全国性的立法是不够;虽然《道路运输条例》位阶在其之上,但这个条例的出台仅是为了规范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不适用于网约车。换言之,由于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造成了现行法律法规与网约车经营服务所需的法律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匹配。因此,我国网约车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四、完善网约车监管的建议

(一)建立双重监管体系。双重监管体系指的是“政府监管平台企业,平台企业监管市场”双重监管架构。在这个架构中,对平台企业所运营市场的监管,以平台企业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突出平台企业在监管中的角色。同时,政府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促使平台企业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双重监管体系可以取长补短,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平台企业监管工具多样、监管成本低、效率高的长处弥补政府监管工具缺乏、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的短处;平台企业可以借助行政机关的合法监管,弥补企业无执法权,以及可能出现监管松懈与内部腐败的问题 。

(二)建立“互联网+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互联网+监管”的新型监管模式能大幅度提高政府监督的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具体做法:一是建立一个网络监控系统,即政府指定某个部门运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一个实时动态监控的网络系统,随时监管所有网约车平台的服务信息,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进行采集;二是建立一套违章处理流程,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审核、调查、取证、并提交执法人员立案处理;三是开设一个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端口。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网约车软件与政府监管平台之间建立举报投诉入口,使投诉举报内容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送达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举报信息分类处理,不仅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果,而且更好地提高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网约车行业法律体系。网约车市场借助互联网实现网约车车主和消费者的供需对接,颠覆了传统的交易模式,突破了地域限制。因此,网约车立法也要实现全国一盘棋,避免出现各地区规范不统一造成市场混乱的现象;二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利益纠纷问题的责任认定,做到精准监管。三是制定或修改网约车行业的法律时可以减少对网约车准入方面的限制,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方面的内容,确保乘客安全。

(四)保持市场竞争,避免牌照垄断。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屡遭诟病的根本原因就是行业垄断。网约车的出现打破了巡游出租车市场的垄断局面,但是,网约车的发展也有着垄断的趋势。如果监管不当将沦为第二个出租车行业。虽然平台企业成为寡头能更好地经营市场,但是也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因此,办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的时候,需适时引入竞争机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平台及时发放资质牌照,避免垄断形成,不能将政策变为保护既得利益企业的门槛和壁垒。

作者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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