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3月11日
第A12版:

我市提高工伤保险 长期待遇标准

■ 通讯员 李向东 吴翊伟

本报讯 根据《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288号)文件规定,从2020年1月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此次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已经退休的伤残职工不调整)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条件的。

此次伤残津贴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4元、155元、146元、137元。调整后,每月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088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917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744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573元的,分别按每月3088元、2917元、2744元、2573元计发。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0元、90元。

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2018年度全省平均抚恤金水平(1080元,含养老保险基金发放部分)的人员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本次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599人、供养亲属3621人,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每月增加支出30多万元。长期待遇调整以及补发部分于3月中旬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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