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付军
本报讯 “1月初,我在这家酒店交了1000元订金预定了1月24日晚的年夜饭,因疫情时期响应国家和政府不外出、不聚餐的号召无法前往酒店就餐。现在要求酒店退还1000元订金却被拒绝……”日前,桓谭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纵先生投诉。
接到投诉后,桓谭所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打电话与消费者沟通,问询详细情况。同时积极联系该酒店,向其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调解,该酒店积极主动做好工作,联系消费者于接诉当天将订金如数退还消费者,消费者对该酒店的退款服务非常满意,对桓谭所工作人员的高效处理表示赞扬。
案例评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本案中,被诉人预收消费者餐费,应按约定提供就餐。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国家和政府号召市民群众不外出聚餐以减少病毒交叉感染,消费者因防疫特殊原因无法前往就餐,经营者理应退回预付款。
近年来,预付款消费方式由于方便、优惠幅度较大,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对此类投诉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交款容易退款难;二是如果商家停业,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追回。为此,12315中心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预付款消费方式,同时,在交易时保管好相关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以备维权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