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付军
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10月14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相山区某汽车美容装潢店充值100—300元面值不等的洗车卡,仅使用数次或并未开始使用,该店铺就已转让,而新的店主拒绝消费者继续使用卡内余额。
经调解,原经营者同意为前期充卡消费者更换洗车地点,继续使用充值后的洗车卡。
本案是一起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经营者未履行约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