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李成思
本报讯 车主驾驶自家轿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垫付伤者医疗费后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却被拒绝。近日, 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14.3万元。
2023年2月,市民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缪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缪某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缪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缪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22天后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缪某因交通事故外伤和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20%—40%。治疗期间高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14.3万元。
事故发生时,高某已为案涉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
因垫付的医疗费用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高某将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该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交通事故外伤和伤者死亡原因参与度承担医疗费用的理赔责任。
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部赔偿。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高某因交通事故垫付的费用,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再次,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交通事故外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参与度赔偿无法律依据,并不能类推出垫付的医疗费在交通事故的参与度。
此外,交通事故发生后,高某积极配合伤者治疗,主动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应肯定与赞扬。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高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亦符合社会公众对商业三者险作用的一般理解,同时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