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9日

第A04版:

关于《淮北市 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4月25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今天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环境卫生治理,不仅要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的建设,还要加强对其管理,建议进一步修改。经研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加强公共厕所、农村户用厕所等卫生设施和污水、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随着我市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点不断增多、人员更加聚集,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成为治理重点,建议在修改稿第六条关于环境卫生重点治理的区域和场所中,增加旅游景点。经研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在重点治理的区域和场所中增加旅游景点。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要加大普法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我们在与市卫健委共同研究时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施行后,要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规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上位法相关规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无法全部吸纳,也进行了解释,在此不再一一报告。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2024-06-19 ——2024年4月25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166081.html 1 3 关于《淮北市 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