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按照会议安排,现就《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条例(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爱国卫生运动是党和政府把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防病工作的成功实践,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伟大创举。2015年,我市印发了《淮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对增强全民爱国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不断推进,对爱国卫生工作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爱国卫生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急需依法加以规范,破解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所面临的一系列制约因素。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爱卫办公布的《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版)》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爱国卫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此项要求,制定本条例是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我市有必要开展爱国卫生方面立法,切实强化法治保障。
(二)可行性。从立法实践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草案)》提供了基本依据,南昌市、淮南市、池州市等地已经出台的爱国卫生条例,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有益的立法借鉴。从《条例(草案)》内容来看,《条例(草案)》紧密结合我市实际,聚焦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对教育、生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及二次供水、城乡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全民健身、AED配备、病媒生物防治、控烟宣传、健康促进与教育、职业病防治、食品小作坊等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法律依据充分,条目清晰,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规定不相抵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后,市卫生健康委迅速启动立法相关工作,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淮北市爱国卫生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借鉴南昌、淮南、池州等市制定爱国卫生条例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条例(初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意见和建议,先后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经过4轮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2023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和说明
(一)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责、管理与规范、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个章节2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5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以及条例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作出了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共2条。明确了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多角度理清各级爱卫会、爱卫会成员单位、基层爱卫主体及其他主体职责,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范,对个人及个体工商户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共10条。明确了教育、生态、饮用水水源保护及二次供水、城乡环境卫生、市场管理及标准化建设、全民健身、AED配备、病媒生物防治、控烟宣传、健康促进与教育、职业病防治、食品小作坊等多方面管理规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共3条。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投诉举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爱国卫生监督员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了违反条例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施行日期。
(二)特色内容说明。《条例(草案)》聚焦当前我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难点,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以及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要求,有效规范教育、生态、医疗服务、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多方面要求,推动爱国卫生工作逐步走向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有效助力。
一是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文化,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并开展相关工作;加强职业病监管和吸烟危害控制;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升全民健康水平。
二是强化学校保障措施。保证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以及食品饮用水安全卫生,开展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加强学校保健能力,合理配备保健教师。
三是加强卫生综合整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完善一系列设施规划建设,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保障饮用水安全。
四是强化市场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实施市场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建立食品小作坊集中区,加强监管,合理配套,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食品安全。
五是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根据辖区人口数量及密度、辖区面积、公共场所数量及类别等因素,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辖区内交通枢纽以及学校、景区、机关单位、商场超市等重点场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六是强化病媒生物防治。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适时开展病媒生物监测、消杀、治理孳生地等活动,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配备必要设施,完善防治措施,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