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单鹏里
本报讯 在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投资生意,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记者日前从相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据了解,因债务纠纷,三名债权人先后将同一债务人薛某诉至相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分别判决薛某偿还三名债权人本金34.3万元及利息、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薛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三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薛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薛某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经查,在三起借贷案中,薛某为躲避财产被查封,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投资生意,且其名下信用卡、微信账户及其使用的他人银行账户均有大额资金往来,却未用于偿还判决确定的债务。相山区人民法院以薛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市公安局相山分局。2021年3月1日,相山分局将薛某抓获,于次日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薛某批准逮捕,同日其被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被执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