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0日

第A0320251010C版:

关于《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27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今天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小区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对修改稿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规定进一步完善综合执法服务进小区工作机制,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日常监管和执法联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负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这一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修改。经研究,对该条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要加大普法宣传和贯彻落实力度。我们在与市住建局共同研究时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施行后,要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法规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上位法相关规定和要求,部分组成人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对业委会及成员的监督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资质限制,以及加大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意见建议无法吸纳,也进行了解释,在此不再一一汇报。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2025-10-10 ——2025年8月27日在淮北市第十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198900.html 1 3 关于《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