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土流失的定义
水土流失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以及不合理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水土流失的主要形式为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混合侵蚀。
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其他地面组成物质在降雨、径流等水体作用下,发生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包括面蚀、沟蚀等。
风力侵蚀:是指风力作用于地面,引起地表土粒、沙粒飞扬、跳跃、滚动和堆积并导致土壤中细粒损失的过程。
冻融侵蚀:是指土体和岩石因反复冻融作用发生破碎、位移的过程。
重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母质或基岩主要在重力作用下,发生位移和堆积的过程,主要包括崩塌、泻流、滑坡等形式。
混合侵蚀: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侵蚀营力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一种侵蚀类型,如崩岗、泥石流等。
2.水土流失的危害
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广量大。据2024年中国水土保持公报,我国现有水土流失面积260.19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既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的主要形式,也是土地退化和生态恶化程度的集中反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全局性的和深远的,甚至是不可逆的。
一是导致土地退化,耕地毁坏,使人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威胁国家粮食安全。
二是导致江河湖库淤积,加剧洪涝灾害,对我国防洪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三是恶化生存环境,加剧贫困,成为制约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削弱生态系统功能,加重旱灾损失和面源污染,对我国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水土保持的概念及措施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是指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减轻洪水、干旱和风沙灾害,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支撑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
水土保持的对象是水及土壤两种自然资源,强调的是在保护前提下的改良和合理利用,根本目的在于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坏境的可持续维护。水土保持具有综合性、公益性、长期性。
(1)工程措施
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2)生物措施
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方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保土蓄水,改良土壤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的措施。
(3)耕作措施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
4.《水土保持法》是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经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次公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中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衣、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种树,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