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6月27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对旅游龙头企业培育和支持的相关内容。经研究,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加大对旅游企业扶持力度,培育旅游知名品牌,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发展。”
二、有组成人员提出,条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和执行力度。我们在与市文旅体局共同研究时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规施行后,要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强化协调配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法规得到全面准确实施。
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个别文字、条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鉴于上位法相关规定,部分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无法全部吸纳,也进行了解释,在此不再一一汇报。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淮北市旅游促进条例(草案)》经过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市实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