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和规范全市检察建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其他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工作需要,有权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五、检察建议书应当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建议书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
六、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检察建议书,直接送达的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被建议单位应当指定具有对外收发功能的部门统一接收检察建议书,不得拒绝接收。
七、检察建议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典型、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八、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于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或者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确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
因情况特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察建议办理任务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九、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检察机关,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落实和反馈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由同级检察机关提供被建议单位检察建议办理的相关情况。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报告,或通过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接受监督。
十二、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人大代表提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以检察建议形式办理。
十三、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
十四、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