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孟娇
本报讯 购房合同解除了,购房者未按规定返还案涉房屋,开发商是否可以主张购房者支付房屋占用费?日前,相山区人民法院凤凰山法庭审结一起关于房屋占用费的纠纷。
2010年,一购房者购买某房产公司商品房。2021年,因房产公司未按规定在购房一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产权证明,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某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请。判决生效后,由于购房者未返还案涉房屋,该房产公司于2022年诉至法院,要求购房者返还房屋并支付2010年至2021年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本案中,购房者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经法院判决解除,房产公司负有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购房者亦应返还涉案房屋。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自购房者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并按约支付购房款至双方解除购房协议书期间,购房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有合法依据,房产公司主张购房者支付此前占用房屋的使用费,缺乏依据,不应支持。但购房者自确定负有返还房屋义务后,未积极履行该义务,仍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应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判决,购房者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月900元的标准向房产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