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与城市共生
淮北城区范围内沉陷形成的湿地区域总面积约45平方公里,其中水面面积约20平方公里,六个大小不一的沉陷湖面连成一条中心湖带,给淮北市带来“一带双城三青山,六湖九河十八湾”的城市特色空间格局,实现了由“依山建城”向“环湖发展”的跨越。目前,全市已建立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1处、省级湿地公园1处,饮用水源保护地2处、湿地保护小区52处,全市湿地保护率达52.05%,湿地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有效修复,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有了较大恢复和增长。
一、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湿地环境明显改善
2018年6月11日,淮北市政府批复实施《淮北市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2017-2030年)》,这是我市湿地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作为一个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极大地促进和推动我市湿地保护事业规范有序、又好又快地发展。同年9月,《淮北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我市积极推进湿地生态修复,先后实施了中湖沱河路北侧湿地修复EPC项目、圆梦岛附近驳岸治理与恢复项目、连心岛北侧驳岸护坡景观彩化提升、连心岛绿化工程等,合理配置挺水、浮水、沉水水生植物,累计完成水禽栖息地恢复20公顷,建设自然形态驳岸3.5千米,湿地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开展朔西湖采煤沉陷区环境治理项目,以“心泊山水·秀美朔西”为核心,在全力打造景观的基础上,注重淮北当地康养文化的挖掘与弘扬,通过多元化的展示方式,提高朔西湖的参与度和互动性,做到雅俗共赏,从“养在深闺人为识”转变到“朔西有女初长成”;建设凤栖湖湿地生态保护项目,总投资额约2.48亿元,以省级湿地公园为核心,以原生态、自然为主题,提供汽车营地、自行车道、健身步道、垂钓、乡村旅游等旅游项目。据统计,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已连续6年造访中湖湿地公园,小天鹅对环境要求非常高,能够将我市作为迁徙路线上的一个重要中转站,这也是我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取得成效的生动写照。
二、发挥科普宣教功能,促进湿地健康发展
以中湖国家湿地公园为载体,通过争取中央财政资金600万元,建设湿地科普宣教馆,通过图片、文字、影像等手段,运用动植物标本、多媒体互动系统营造浓厚氛围,拉近与人们的距离,激发人们对湿地生态保护的认同感和自觉性。建设植物科普小径,运用80余种乔木,40余种灌木,在连心岛岸边构建特色的湿地植物景观,进一步提升中湖国家湿地公园的科普宣教功能。今年5月28日,淮海路小学30余名小记者实地参观了中湖湿地宣教馆和植物科普小径,小记者们利用望远镜细致观察鸟类,或者利用显微镜观察各种植物标本,亲身感受奇妙的微观世界,增长了许多自然知识。
三、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湿地是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节点,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有关要求,我市在中湖和凤栖湖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省级监测点,科学制定监测制度,规划监测路线,安排巡护员定期巡护,10月至次年4月重点监测期内每天开展疫源疫病监测专项巡护一次,5月至9月非重点检测期内每周开展疫源疫病监测专项巡护一次。切实发挥巡护员作用,密切观察湿地公园野生动物尤其是迁徙鸟类活动,做好观察记录,保障候鸟顺利迁徙。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保护湿地,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近年来,我市充分利用2月2日“世界湿地日”、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4月上旬“爱鸟周”和11月6日“安徽湿地日”等时间节点,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湿地法规宣讲、湿地知识问答、刊发湿地日专版、印发湿地宣传彩页等形式,集中宣讲我国湿地保护立法新进展,并展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新成效,营造全民参与湿地保护的浓厚氛围。
我市采煤沉陷区湿地建设,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将极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环境,其所代表的为解决采煤沉陷地限制城市发展难题而进行的探索,对煤炭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有着借鉴作用。
湿地的功能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在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
1.调节气候和净化空气。湿地是市区最大的空气净化器,能够通过植物蒸腾和水分蒸发,增加空气湿度、调节降水,丰富的植物群落能够固碳放氧、吸收有害气体,沼泽还能吸收空气中的粉尘及携带的各种细菌,对增加市区的湿润度、调节气候、美化环境、减缓热岛效应以及维持生态平衡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2.防洪蓄水和净化水质。湿地一般位于本地区的低凹处,含有大量持水性良好的泥炭土、植物及质地黏重的不透水层,使其具有巨大的蓄水能力。湿地是蓄水防洪的天然“海绵”,在时空上可分配不均的降水,通过湿地的吞吐调节,避免水旱灾害。另外,随着工农业生产和人类其他活动以及径流等自然过程带来农药、工业污染物、有毒物质进入湿地,湿地的生物和化学过程可使有毒物质降解和转化,流水中营养物质被植物有效吸收,或者积累在湿地泥层之中,既为下游净化了水源,又通过物质循环养育了湿地生态系统中众多的次级生产者和更高食物链等级以上的消费者,使当地和下游区域受益。
3.维护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复杂性和稳定性较高,是生物演替的温床和遗传基因库。其为野生动物尤其是一些珍稀或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地,是鸟类、两栖类动物繁殖、栖息、迁徙、越冬的场所,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地区。
4.改善城市环境和美化城市景观。湿地是城市周边最具美学和生态价值的自然斑块之一,是城市特色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城市旅游业的重要载体。现代化、人工化的都市景观与充满野趣的湿地公园共同构成和谐丰富的城市人居环境。研究表明,中国单位面积湿地的生态价值约为其他生态系统平均水平的10倍。单位面积生态系统价值非常高。我国有3亿人口直接依赖湿地生存。
《湿地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法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根据实践中湿地管理情况,明确规定水田和人工养殖水域、滩涂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土地管理法和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江河、湖泊、海域等湿地的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关于湿地管理体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承担湿地管理、保护和修复等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依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在湿地管理、保护、修复等各章具体条款中,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三)关于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关于“建立湿地分级体系”的要求,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按照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在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一般湿地范围。相关名录制定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发布名录。
(四)关于湿地调查评价、规划和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湿地调查评价、规划和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作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全国湿地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二是明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程序及要求;三是明确重要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预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五)关于湿地合理利用。根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为民,科学利用”的原则和“探索全民共享机制”的要求,推动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意空间,在明确湿地合理利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多种利用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生态管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六)关于湿地保护和修复。一是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二是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三是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四是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具体规定。
(七)关于检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对其他法律中已经有明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法不做重复性规定,同时作出了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