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6日

第A07版:

案例四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 金额涉百余万 王某因制售有害食品罪被处以 11年有期徒刑、 罚款240万

2019年底,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了西布曲明、咖啡粉、椰子粉等原料以及包装机、搅拌机、压片机等设备,在其原籍家中,将上述原料按一定比例搅拌、压片、包装,生产名为“Tys·奶昔”、“Tys·coffee”、“压片糖”的减肥食品,通过网络向其下级代理进行销售,并收取货款。

经查,王某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共计获得1039704.99元。2021年10月29日,王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以及没收尚未销售的产品及追缴违法所得等。

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涉及有毒、有害食品金额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危及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市中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及民事责任,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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