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6日

第A07版:

案例三 发布广告以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 某课外教育培训中心被处罚

为了吸引学子参加课外培训,去年,某课外教育培训中心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宣传海报共计6块及部分宣传彩页,在大厅展示以做宣传。

宣传海报上,含有“教学成就,2020高考候老师辅导的学生取得辉煌成绩,考取211以上院校部分学员名单如下:陈*琪,北京大学,淮北市文科状元,数学146分;李*慧,北京大学;岳*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内容。此外,还有一块海报画面含有“2018年希望杯总决赛获奖人员名单,清北学员取得1金2银10铜的佳绩,获奖人数占全市的59% ”等内容。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以受益者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其消除影响,并给予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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