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董玉美
本报讯 对普通百姓来说,诉讼时效应该是比较陌生的法律概念。然而,如果权利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很可能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丧失了胜诉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便集中在“诉讼时效”上。
2009年以前,关某向博某购买养殖饲料。2009年12月19日结算时,关某共欠博某饲料款3417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欠条。2010年7月2日至2017年4月29日期间,关某及其妻子累计给付欠款3714元,余欠款30456元。今年,博某催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关某从博某处购买饲料,尚欠货款30456元,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但是,关某辩称博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表示,权利应当及时行使。当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其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但不是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就一定败诉,因为法院还会审查诉讼时效内有无发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某给博某出具的欠条中未注明付款期限,权利人博某可随时向关某主张权利,且博某在起诉前还曾催要过欠款,因此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官提醒,在买卖交易中,买方逾期不付款,卖方应该及时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催要款项,并将催要的相关证据予以保留,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从而得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