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

第A05版:

债务人遗产无人管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

——我省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审结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吴邦海

本报讯 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我省首起审结的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2014年7月12日,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2015年4月15日,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2018年4月18日,张某就此向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但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其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则认为,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任某所在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于是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相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相山区人民法院充分调查任某的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故其申请指定任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篇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即: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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