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18日

第A07版:

法官陪同探视 母子再续亲情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孙慧 摄影报道

本报讯 9月11日上午,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放弃休息时间,陪同赵某赶到百里之外,安排其与5年未见的儿子再续亲情。看到母子俩其乐融融,干警很欣慰:此次见面既实现了母亲赵某的探视权利,也拉近了母子之间的心理距离。

2016年10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赵某与胡某离婚,并达成协议,婚生子由其父亲胡某抚养,赵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付子女抚养费300元,并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此后,双方都各自组建了新的家庭,少了联系和互动。今年9月,胡某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赵某支付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的子女抚养费17100元。烈山区人民法院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赵某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胡某配合其探望孩子。

法官把赵某的意见向胡某转达后,胡某同意了赵某的要求,并告知孩子如今在其奶奶家生活和学习。赵某从执行法官那获悉情况后,担心自行探视时会发生矛盾,于是请求法院派人主持五年来的第一次探视。为此,执行法官提前做好预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进行了安排,同时对双方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以保证探视的顺利进行。当天,在执行干警的陪同下,赵某见到了许久未见的儿子,非常高兴。双方人员还互留了联系电话,并添加了微信,以便今后随时联系。

近年来,烈山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审判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和优势,注重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凡必须判决离婚的案件,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坚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案件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执;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拘留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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