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09日

第A08版:

《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 通讯员 刘环

本报讯 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日前,我市出台《淮北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类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资保证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的保管和日常管理。工资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保险机构保函方式缴存,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保证金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社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处理的同时,人社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启动保证金保函索赔程序,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保函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是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造成分包单位无力支付或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二是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是分包单位、班组长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清偿责任的;四是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因各类履约纠纷、经济纠纷引发农民工极端、群体性讨薪事件,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支付或清偿责任的;五是其他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保证金保函实行差异化管理。

具备以下条件的,经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以下情形的,实行差异化缴存保证金保函:

一是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1%缴存保证金保函。

二是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的 0.8%缴存保证金保函。

三是工程项目能够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工程项目开工前三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不良记录行为的,或被授予安徽省、淮北市“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自被授予荣誉称号起三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

人社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办理保证金保函的单位实施监管,原则上按季度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办法规定,开具保证金保函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人社部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人社部门建立保证金保函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做好保证金保函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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