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02日

第A08版:

如此“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

案例:下岗一段时间的孙女士不久前找到一份工作, 在一家鞋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干活。

孙女士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但渐渐地,孙女士发现了一个不对劲的地方:该公司规定,当公司有加班需求时,员工必须服从,公司也会正常发放加班费;如员工拒绝加班则视为缺勤,扣除当天的全天工资。

由于孙女士入职时正值生产旺季,公司动辄要求员工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这样的连轴转使得孙女士腰疼发作。于是她向领导请求少加几天班, 得到的回复却是:“少加班可以,当天的工资就别要了。”

孙女士为了自己的身体,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加班,到了第二个月结算工资的时候,发现果然少了一个星期的工资。孙女士觉得这样太不公平,她与公司交涉,却被公司以“早有规定”为由挡了回来。 孙女士觉得这样下去,自己的健康和收入都没有保障,便以工资被扣为由提出了辞职。而且,她还是希望能为自己的被迫辞职讨回一个公道。

于是,孙女士来到当地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了解她的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该鞋业公司的规定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法律对加班时长的限制,显然已经违法; 根据违法的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更是错上加错,根据上述法条,孙女士不仅能够拿回自己应得的工资,还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

最后,孙女士申请了劳动争议调解,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公司支付了孙女士应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据《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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