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0日

第A06版:

未保管进出口相关资料

一贸易公司被罚1万元

■ 记者 朱冬

本报讯 对于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公司,依法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近日,我市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就因未按海关规定保管进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被淮北海关依法处罚。

今年5月份,淮北海关在对我市一家商贸公司进行常规稽查时发现,这家公司无法提供稽查范围内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财务账簿、进出口合同、出口收付汇凭证以及企业退税等相关资料。

对此,淮北海关对这家公司制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但是该企业却未能限期改正。于是,淮北海关对案件线索进行移交,经调查查明,这家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或保管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这家公司无法提供外商正式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出口收付汇凭证以及企业退税等相关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有关规定。”淮北海关查验科一级行政执法员沈子杰向记者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这家公司处罚款1万元。

据了解,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沈子杰表示,这家公司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坚决抵制此类违法行为,同时将加大查处力度。淮北海关提醒相关企业一定要保管好相关资料,维护良好的贸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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