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4日

第A05版:

当事人伪造证据被罚5000元

■ 通讯员 朱影影

本报讯 近日,相山区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周某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相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葛某某偿还借款45000元、利息及违约金等。周某某为此提交了借款合同、微信转账凭证等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周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凭证存在重大疑点,即对周某某进行询问,周某某最终承认该凭证系通过电脑PS进行伪造取得。

法院认为,周某某通过伪造证据的手段,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5000元。周某某随即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公民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绝不能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伪造证据。民事诉讼中的造假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人民群众失去对司法制度的信任,严重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法院工作人员希望当事人能够强化法律意识,杜绝造假行为,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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