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刘星 通讯员 李华 赵勇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有效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遏制医保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市建立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件移送工作长效机制,对案件受理、立案审查、管辖和移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稳步推进相关移交处置工作,确保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动取得实效。
移送欺诈骗保案件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保部门。
移送欺诈骗保案件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医保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跨区域案件管辖和移送。跨区域的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医保基金主要受损地医保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有异议的,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跨区域调查案件的,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和医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为形成有效的反诈骗工作合力要求,各县(区)医保部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欺诈骗保案件移送工作,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医保部门严格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欺诈骗保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应当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并及时告知移送案件的医保部门;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