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做好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等工作,稳步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
【目标任务】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惠及学生233237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学生8700人;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计划建设面积14.31万平方米。
【资金筹措】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县(区)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省与县分担比例为8∶2,市对县不配套;省与市(含市辖区)分担比例为6∶4,其中市(含市辖区)负担部分: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学校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城市地区省对市不配套,市直学校由市财政负担,市辖区学校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向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其中地方应承担部分按照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县(区)级财政承担。
实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联 系 人:余良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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