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五)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
(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
(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
(九)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
(十)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
(十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并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二、不履行有关法律责任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徽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5.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6.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