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2日

第A12版:

淮北市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北市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0]2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自备井关停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优化配置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淮水北调水源置换及地下水压采工作方案》(淮政办秘〔2019〕44号)及《淮水北调工程调水及水源置换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第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淮水北调水源置换和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全部关停为目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要求

(一)坚持应关尽关、先通水后关停、关管并重、能管控可应急。在具备公共供水条件或淮水北调供水管网覆盖后,自备井按技术要求实施封存或填埋。

(二)坚持近期与远期结合、分阶段实施。先行关停具备关停条件的自备井,根据淮水北调供水管网建设情况,一类一策,分批次推进。

(三)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自备井关停工作在淮水北调水源置换及地下水压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自备井关停工作合力。

(四)坚持合理配置,优水优用。根据用户水质需求,合理配置水源,工业生产用水以再生水和淮水北调水为主、地表水为补充、地下水为应急的原则,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三、自备井关停范围

违法违规自备井,外迁和破产单位自备井,淮水北调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四、自备井关停处置方式

各县(区)和市高新区在摸清自备井现状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确定处置方式。依法需封闭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或因混合开采导致污染的取水井,其产权单位(个人)应当依照相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应急时按规定程序启用。

确需保留的自备井应完善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应关停的自备井,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

自备井封填和封存由市、县(区)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4月)。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工业、服务业、机关事业单位自备井进一步调查摸底,综合分析调查摸底结果,按照违法违规、管网内外、深层浅层、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型分类建档;按照封填、封存等方式实行一井一卡,按照要求登记自备井所在行政区域、产权单位(个人)、所在位置、关停方式、关停时间、关停负责人等信息,对自备井实行户口式管理。

县(区)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建档立卡明细,分类研究制定年度月度自备井关停实施计划,2020年4月30日前,将“淮北市自备井关停计划表”报市水务部门审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5月-2021年12月)。

县(区)、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 “淮北市自备井关停计划表”,限期完成水源置换及自备井关停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淮北申能发电有限公司水源置换及自备井关停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市高新区、濉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取用水工业企业全部置换为淮水北调水源,自备水源井全部关闭(酿酒、生物医药等食品类企业除外);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业自备井全部关停。

2021年12月底前,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取用水工业企业全部置换为淮水北调水源,自备井全部关闭(酿酒、生物医药等食品类企业除外)。

(三)评估验收阶段。

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由市水务部门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评估验收工作组进行评估验收。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完成本区域自备井关停任务后,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水务部门。

六、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自备井关停工作已纳入省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县(区)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自备井关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成立专班具体负责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通力协作,全面做好自备井设施拆除、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停供水衔接、取水许可审批等工作,确保自备井关停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指导、落实经费。市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自备井关停工作的技术指导,防止地下水污染。自备井关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依法行政、依法管水。进一步加大违法取水查处力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并列入关停计划的地下水取水井,产权单位(个人)拒不实施关停的,由县级以上取水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或者废止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无理取闹、暴力对抗、阻碍自备井关停封填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督导、严格监管。市政府督查考核、经信、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供水管网建设、通水供水、自备井关停、水源置换等工作督导检查。对按期完成自备井关停企业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积极不配合、行动迟缓的自备井取水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落实自备井关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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