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6日
第A07版:

民间调解组织规范管理研究

——以濉溪临涣茶馆调解为例

郑永明 霍晨曦

民间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反映“无讼”思想的纠纷解决方式,因其特有的亲民性、低成本、高效率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功能。民间组织形式较灵活多样,包括地域性民间调解组织——具有地方特色,属于综合性、地域性的调解组织,如濉溪县临涣茶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涣茶馆调委会)、专门性民间调解组织——依托于社会组织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渠道、个人调解工作室——利用个人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如邹文瑞个人调解工作室等),本文将从临涣茶馆调委会入手,探析民间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及对策。

一、民间调解的起源与发展

民间调解产生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中记载:“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有斗而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此时由“调人”“胥吏”尽量“调处”纠纷,当调处不成的时候才要“书之”上报官府。到秦汉时期,在亭、里设夫,承担“职听讼”的职责。“职听讼”即调处民间纠纷。唐代设坊正、里正调处民间纠纷,调处未果,才能上诉到官府。元代时期,《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即明确村舍的社长具有调处的职责。明清时期通过族长或其他权威人物,用调处来解决纠纷。如《大明律集解附例》载:“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二、临涣茶馆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一)临涣茶馆调委会的起源

临涣茶馆正式形成于唐代,兴盛于明、清。元二年(公元1265年),临涣县废,降为乡,时至今日临涣仍未能恢复县级建制。临涣作为当时的水路要塞,途经此地的商旅众多,而本地的古泉资源更吸引茶客聚集于茶馆之中。当元二年临涣废县致使国家权力在城内削弱,民间矛盾纠纷不便于诉诸官府后,人生鼎沸的茶馆便逐渐演变为当地百姓说理论道之地。建国初期,一般民事纠纷由区乡干部负责调解处理,至1954年9月,濉溪县187个乡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临涣茶馆仍是当地极其重要的化解矛盾聚集地。到了新世纪,随着人民调解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对民间调解的关注与重视,2012年,濉溪县积极探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新模式,充分利用临涣镇独具特色的茶馆调解文化,组建了一支来自于当地乡贤的调解队伍,正式成立临涣茶馆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临涣茶馆调委会运行现状

自临涣茶馆调委会成立后,濉溪县倾力打造“茶馆调解”品牌,大力推广“一杯茶”调解法,培育民间调解能手。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道民间纠纷,化百姓心结”。运用“一杯茶”调解法的茶馆调委会不写状子、不交费用、不限案由、不限时间。截至目前,临涣镇22家茶馆均成立了茶馆调解组织,调解员通过倾听百姓闲谈,在第一时间捕捉、收集、反馈各种矛盾纠纷信息及不稳定因素。2012年至今,临涣茶馆调委会共调解案件819件,调解成功778件,调解成功率达94.99%。“茶馆调解”品牌已经走出了自己的成功经验,同时也涌现出如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王士宏同志等先进典型人物,“古有医者悬壶济世,今有茶客提壶安民”已成为临涣百姓的骄傲。茶馆里孕育的调解故事,脍炙人口,也成为了茶客们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谈资,见证着民间调解的独特魅力。

(三)加强调解组织规范管理的现实必要性

1.不拘泥于形式的调解方式有着亲民性、便利性、高效性,但也造成部分案件仅仅口头事了案结,形成书面调解协议或口头调解登记入册比例偏低,在当事人拒绝承担调解结果规定义务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二次纠纷。

2.调解员整体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素养有待提高。民间调解员大多来自于乡贤,有着丰富的社会阅历,在当地有较高威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但因学历、年龄等因素限制,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具体调解过程中更多强调人情的作用。

3.未建立长效保障机制,调解人员通过调解案件获得案件补贴,收入偏低。无法吸引新鲜血液加入调解队伍导致现有人员老龄化严重,后备力量不足,影响调委会的后续发展。

综上所述,从临涣茶馆调委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不难发现,在国家加快现代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要保证民间调解组织继续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应有的重要地位,在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中继续发展,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为此我们必须从多方面改善现有的管理模式,探索规范化管理方法。

三、民间调解组织规范管理对策

(一)从政府层面

1.制定相关文件,给予民间调解组织必要的制度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应从调解组织的成立、运营、维护调解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明确民间调解组织法律地位、作用及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责任和任务等,为民间调解组织改革并持续发挥影响建立重要的制度支撑,增强调解组织的权威性。

2.增加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除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以外,在民间调解相对成熟地区逐步实现调解人员专职化,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结合“一案一补”方式,增加调解人员收入,激发调解工作参与度。同时,建立维稳工作激励机制,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作出突出贡献的民间调解人员给予额外奖励,调动工作积极性。

3.培育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调解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制定培训计划,针对民间调解人员开展专门性培训。除定期组织业务知识培训加强素质教育外,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服务意识和群众意识,规范调解行为,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二)民间调解组织自身建设层面

1.不拘泥于形式的调解方式不代表无规无矩的管理模式。完善规范的工作管理制度是民间调解组织持续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条件。民间调解组织因其人员、调解形式的灵活性,更应建立重大纠纷报告、调解员薪酬保障、职业准入、培训考核、定期换届选举等制度。明确规范的调解程序,从受理、调解、达成协议(书面或口头记录在案)等各个流程加以制度化,确保调解的合法性、中立性、公正性。

2.注重打造特色品牌,坚持创新发展。以临涣镇为例,开展“一杯茶”调解法常态性专题学习讨论会,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运用,在全镇范围内推广“一杯茶”调解法,向村级调委会、一组一会、连心茶室、谈心室延伸。开展“一杯茶”调解法座谈会,听取广大人民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不断完善提升,在实践中总结、提炼“一杯茶”调解法的精髓,并不断创新发展。大力宣传推广,抓牢传统茶文化对基层社会治理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带来的机遇,立足本地文旅优势,在全镇大小茶馆普及推广,形成效应,不仅仅打造随时随地,灵活自由的调解特色品牌,更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和发展,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建立良好的矛盾化解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民间调解运用于社会矛盾调处正是体现了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可以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民间调解组织自身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对调解组织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以求形成富有自身特色的成功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社会治理探索作出贡献。

(注:本文系2019年濉溪县法学会课题,主持人:郑永明 执笔人:霍晨曦 课题组成员:王道爱、王士宏、刘燚)

2019-12-06 郑永明 霍晨曦 ——以濉溪临涣茶馆调解为例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31986.html 1 3 民间调解组织规范管理研究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