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19日
第A09版:

股权冻结 请求解除代持股权协议被驳回

■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清河

本报讯 个人委托一公司代持另一家公司股权,受托公司代持股权被法院冻结,委托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代持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王先生诉称,2011年9月,他与淮北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托该公司代为持有B公司4.04%股权。日前,王先生要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遭到该公司拒绝导致纠纷发生。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股权代持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这家公司所持有B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冻结。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 8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形式上表现为原告请求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书,其诉讼实质是请求确认其系淮北某公司持有的B公司部分股权股东身份,因案涉淮北某公司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王先生起诉。王先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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