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钱伟
本报讯 日前,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近日共同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从4月1日开始执行。
《规定》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规定》要求,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规定》强调,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等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此外,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