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04日

第A06版:

濉溪县调整城区部分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便民利企促发展

■ 记者 肖干 通讯员 张明菊

本报讯 记者从濉溪县发改委获悉,即日起,根据上级机动车停放服务有关规定,兼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和停车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参考周边县区收费水平,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当地对濉溪建投集团子公司濉溪富兴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运营的城区部分道路及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价格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维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全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调整后,计时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岱河路(淮海路—虎山路)、虎山路(沱河路—岱河路)、淮海路(闸河路—濉河路)等路段泊位1146个,实行白天计时收费、夜间不收费,收费时段:7:30-18:30(春秋季)、7:30-19:00(夏季)、7:30-18:00(冬季);免费时段为首停40分钟,停放时间40分钟至1小时10分钟(含1小时10分钟),小型车3元/辆次;超时段计费标准为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10分钟以后,每1小时增加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累计计费。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基础计费标准按以上计费标准的50%计费,超时段计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根据此次调价方案,濉溪县城区实行政府定价的地上公共停车场包括老城农贸市场、老火车站两处,泊位161个。收费基础计费标准为2小时内(含2小时):小型车4元/辆次,大型车6元/辆次;超时段计费标准为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每日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型车10元,大型车15元,24小时以后重复计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按规定执行。实行包月收费的停车场,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行政执法、环卫作业车辆在执行任务期间,临时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免收停车费。

据介绍,濉溪县还鼓励在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时期实行停车收费减免优惠,并督促濉溪富兴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有擅自定价、提价、改变计费方式、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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