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付军
2024年9月11日,相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李先生投诉,称其在珠宝店铺花费50540元订购某品牌黄金首饰,到货后发现首饰不是某品牌,商家已给李先生办理了退货手续,但一直未收到退款。
相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过沟通协商,使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已向消费者道歉并退款,李先生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