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淮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大伟代理检察长,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