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 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李延栋提出辞去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延栋辞去淮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