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潘红梅
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提供银行流水就能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并提起诉讼,而有的当事人却不能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近日,相山区法院凤凰山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中,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余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王某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因需要资金进货向其借款,自己多次向李某转账近40余万元,但李某迟迟不还款。王某多次催要,也没有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辩称,王某转账40余万元是事实,但自己与王某没有借款合同,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看李某理财做得好,遂在李某介绍下,通过李某的银行卡转到某理财公司进行投资,且已从某理财公司获得收益。现某理财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王某在内的各投资户进行了通报。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向李某汇款当日,李某将款项均汇入某理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后该理财公司多次向王某转账。
法官表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与王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王某仅依据其向李某的转账记录,主张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起诉讼,而李某提供的证据对王某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形成了有效抗辩。因此,王某仍需进一步就其与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王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解释,在原告仅能提供款项支付证据,缺乏债权凭证(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的情况下,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实际上是提出一个新的法律关系主张。按照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负责举证责任的基本原理,被告对其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40余万元系王某和某理财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的抗辩才得以被法院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