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刘星 通讯员 宋宾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自2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全市共有660家定点医疗机构和658家定点药店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据悉,新的“两定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两定办法”还对协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落实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按要求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信息,为参保人服务,同时应当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经办服务,开展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同时,明确了协议主体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相当于列出了一张“负面清单”,有利于促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保资金安全,也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