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肯定了农民对个体经济和劳动互助的“两种积极性”,要求贯彻自愿和互利的原则,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法,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大量发展劳动互助组。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2月15日,正式印发各级党委试行实施。1953年2月和12月,中共中央相继颁布和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推动了农业合作运动的发展。
1952年春,中共安徽省委结合实际,在积极发展各种互助组织的同时,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1953年12月2日,中共安徽省委向各地、市委发布了《关于今冬明春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计划》,确定了对原有初级社进行整顿提高和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扩大的方针。
1953年1月2日,中共濉溪县委以烈山戴圩乡陈瑞西互助组为典型,试办了全县第一个初级农业合作社。1954年1月,中共濉溪县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意见》,开始在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以土地入股为内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一是选派工作组进驻农村,指导建立农业合作社工作。首先,召集农村党团员、村组干部、积极分子、互助组长、农户代表举行座谈会,了解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对办社的意见。其次,利用墙报、标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有些人怕入社后不自由、土地分配不均等问题。最后,在贫雇农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把劳动发家和爱国增产运动结合起来,把发展生产同保卫祖国结合起来,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二是成立转社委员会,加强对建社的组织领导。各地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了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三是客观评估农户入社资产,准确确定资产价值。转社委员会详细统计入社农户的土地、牲畜、车辆、小型农具等,客观评估,确定现值。反复征求群众意见后,由转社委员会确定入社价值。四是建立社章社规。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新社员入社必须先申请,经社员讨论通过,方可入社;社内年终按“股四劳六”比例分配。同时社章还对生产用肥、牲口草料、租用土地收入分配、生产资料折旧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五是成立社务管理委员会,进行社务管理。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规模大的初级社建立生产技术、财务、劳动定额、治安保卫4个委员会,小社根据需要设立4个小组,各委员会或小组分工负责管理社内的一切事务。
合作社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也出现不少问题。有些地方发现社员退社、新社垮社等现象,引起一些农民不满。1955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5月,中共宿县地委开展整社工作。提出四项要求:第一,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二,健全组织制度;第三,提高社员政治觉悟;第四,团结贫下中农。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中共濉溪县委集中整顿已建成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坚持按照自愿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事事与社员商量和讨论,得到了群众的拥护,调动了社员积极性。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步伐,保持了发展、巩固、再发展、再巩固的稳步前进势头。整顿后,全县出现戴圩、鲁甸、孟楼、双堆、文甫等20多个合作化乡。至1955年底,全县共有初级社1051个,入社农户14.89万户,占总农户的96.1%。
(记者 朱冬 通讯员 林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