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宝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怎么样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一重大时代课题。其中,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可以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三个方面来诠释和研究。
一、历史逻辑: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建国初期,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接续探索运用法治治理国家,既有重视法治的成功经验,也有忽视法治带来的深刻教训。党领导人民相继制定了婚姻法、五四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律法规。开始着手起草《民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等重要法律。“到1956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性文件达731件”。党带领人民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明显的成效。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十年内乱时期,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治不太重视。立法方面基本停滞,从1966年至1977年,十一年间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仅出台了2项法规,群众运动代替了司法活动。整个“文革”时期我国法制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律虚无主义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改革开放以后,党领导法治建设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提出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靠人治,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1982年宪法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2011年3月,原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开辟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完善顶层设计,建设法治中国。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全民普法。依法纠正一批冤假错案,开展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厉惩治执法司法腐败等,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二、理论逻辑: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关于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理论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奠定了理论根基。恩格斯在致奥倍倍尔的一封信中写道:“所有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政党或阶级,就其本性说,都要求由革命创造的新的法制基础得到绝对承认,并被奉为神圣的东西。”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这就告诉作为通过革命取得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也必然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治国理政,即要“依法治国”,这就在客观上实现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统一。同时,为了保障这种意志统一和实现,就必然要求通过革命创造新的法律能得到绝对承认,即要实现党对法治的绝对领导。显然,这就从理论源头上揭示了党依靠法治和领导法治治国理政的客观性和必要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供了理论渊源。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华法系在形成发展过程中深受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都强调由统治者或由领导核心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方式治国平天下。这种治国理政模式在维护王朝统治地位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国家统一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揭示了中国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性对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同样具有借鉴价值。因为在我国古代无论是“以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以及“德法合一”都遵循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法治和德治都是由统治者或领导核心制定、宣传和强力推行的,离开统治者或领导核心的认可和支持的法治和德治是推行不下去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由此,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我国古代德法合一的治国规律性要求,更是法治和德治发展规律的体现。同时,我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强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对依靠法治和德治治国理政的主体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通过不断自我革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就具备了领导德法合一治国理政的主体本质属性和品质要求。
当代中国政党政治制度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确立了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革命党、执政党和领导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法治是一个国家最重要、最基本、最可靠和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法治模式、法治道路的选择是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和基本要求。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和这个国家的国情、性质、政治制度息息相关的,特别是由其政党政治制度决定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所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和体现必须中国政党政治制度的要求,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中国法治模式和中国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愈发展,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三、实践逻辑: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由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是由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创造的伟大成就奠定的。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党的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根本保证,当然也是做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的要坚持党的领导,如果离开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失去政治保证力量,就不可能保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由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人们不可逆转、不可动摇的法治共识。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立法部门化,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个别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能力不足,敬畏法律、尊崇法律的意识不强。同时,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要求更加迫切,对法治建设的要求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的问题。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检法司等权力部门,涉及的社会矛盾交织复杂,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艰巨繁重,都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力量,统筹全局、协调各方,实现良法善治。解决法治建设的诸多堵点和问题,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完成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使命光荣,任务繁重,中国共产党责无旁贷,舍我其谁。因此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切实解决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从现在起的中心任务。与此同时,我国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明显上升,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更为繁重复杂艰巨,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行稳致远。
(本文系2022年安徽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成果,课题编号:QS025。)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