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杨丹丹
本报讯 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渠沟法庭审理了一起冒充他人签名要求支付租金的案件。经审理查明事实后,驳回起诉,并向冒充他人起诉的冯某开出了一份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据了解,某公司以开发建设风机风冷项目为由,向朱某、冯某、王某租厂房,并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5万元、每季度支付一次7.5万元、租期十年等相关内容。《租赁合同》签字生效后,该公司仅支付了7.5万元租金,之后未再付租金。2022年6月30日,该公司共欠付租金225万元,违约金53.63万元。朱某、冯某遂起诉至法院。
渠沟法庭承办法官拿到案件材料后,与朱某取得联系并询问案件情况。朱某称起诉状、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均不是其本人所为,且其本人明确表示不提起本案诉讼。经调查发现,原来在2022年3月,冯某到某公司看到厂房被第三方使用,且经营状况较差,遂与王某商量通过诉讼收回厂房,朱某未表态。在没有得到朱某授权的情况下,冯某在起诉材料中冒充朱某签名,并以自己和朱某两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冯某未取得朱某授权就以其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为他人冒名起诉,该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渠沟法庭对冯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裁定驳回了朱某对某公司的起诉。冯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认识到其行为系违法行为,主动缴纳了罚款,并撤回了起诉。
法官表示,公民应当依法进行民事活动,起诉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冒名起诉。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