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王宇婷
本报讯 日前,相山区人民法院凤凰山法庭审结了一起培训机构不能履行合同也不退还剩余课时费的纠纷,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孙某为儿子购买了某培训机构的相关培训课程,均全部支付课时费。后因疫情防控要求、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该培训机构无法正常开展培训业务。经协商,培训机构出具了退费确认表,但却一直未能退费。孙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并要求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据介绍,孙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孙某如约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机构未如约提供教学服务,已构成违约,应退还剩余课时费。
那么该培训机构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呢?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审查,该培训机构的股东唯一持股比例100%,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该培训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受疫情、政策等影响,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增多,学生及家长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购课合同、缴费凭证、与销售人员对话截图等,以便更好维护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