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7日

第A09版:

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通讯员 武啸伟 王逸飞

2018年7月14日,刘某京驾驶货车在淮北市相山区101与202交叉口与张某义驾驶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京负全部责任,张某义无责任。刘某京是其驾驶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天瑞公司名下,在人寿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张某义是肖某标雇佣驾驶员,肖某标是张某义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活动。肖某标将该车辆租给濉溪县韩村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0000元。事故发生后,肖某标将车辆放在濉溪县永盛汽修厂修理,2018年9月20日该车修理完毕,肖某标验车满意后开走,该车共维修68天。2018年7月25日,濉溪县瑞欣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对2018年7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肖某标之车辆损失金额进行评估,汇嘉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标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21000元。因该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评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人寿公司提出异议。肖某标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121000元,停运损失45000元,共计166000元;2.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022年2月21日,杜集区人民法院依据人寿公司的申请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重新评估,经评估,本次事故的维修金额核定为人民币10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先行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其中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中,刘某京负事故全部责任,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肖某标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人寿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02000元。关于停运损失,法院认为,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约定的赔偿范围,依法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京是侵权车辆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天瑞公司名下从事道路运输,天瑞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与刘某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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