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志勤 通讯员 李梦琳
本报讯 11月4日上午7时30分许,在长山路与沱河路交叉口,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自行车与一辆为了能在绿灯最后几秒通过路口,没有减速抢绿灯的小汽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
经交警认定,电动车驾驶人胡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汽车驾驶人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