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朱冬 通讯员 单正君
本报讯 今年7月份的一天,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我市相山区某美容生活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展示货架上存放两盒“某某香精华”。
现场,该生活馆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经营者承认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情节轻微,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这家生活馆给予1000元罚款的减轻行政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化妆品是特殊的商品,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作出了制度性要求,其中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旨在一旦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能够实现溯源,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