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022年11月01日

第A05版:

居民这些理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周兴德

本报讯 没有签订物业合同、没有在小区实际居住、物业企业服务存在瑕疵……杜集区一小区业主于2019年4月办理房屋交付时支付了全年物业服务费,可是一直拖欠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审理认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很难支持人们认知上的一些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比如在该起纠纷中,业主提出的没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自己没在小区实际居住、没有对自己房屋内部进行卫生服务、只应按公摊面积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服务存在瑕疵,这些均属于人们认知上的误区。

法官进一步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物业企业不需要与单个业主签订合同,因此不能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对整个小区全体业主进行服务,当物业企业已经提供了基本服务,即使房子空着没有实际居住,业主仍然需要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服务,像室内卫生作为专有部分服务,业主个人可采取市场定价方式,与物业企业另行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业主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可依法要求赔偿,但不能以自己不交物业费的根本违约行为对抗物业企业的瑕疵履约行为。

2022-11-01 俞晓萌 1 1 淮北日报 content_123522.html 1 3 居民这些理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不支持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