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俞晓萌
通讯员 张方娴
本报讯 借钱不还,只有通过微信聊天出具的“欠条”,这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相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案件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确认“欠条”出具人的身份,支持了王某某要求严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向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至2019年年底,严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多次向其借款。2022年3月23日,严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出具了“欠条”:“今和朋友王某某互相调解、友好商量,我欠王某某26万元……2022年3月23号。” 此外,王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向严某微信转账4000元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一张、部分银行转账记录,称除转账外其余为现金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依据此条款,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微信中的“欠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评判,认为王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合法有效。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在借贷关系发生初始,要把双方往来的转账明细进行明确标注;借贷关系发生后,要及时备份聊天内容,妥善保管好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在向法庭提供聊天记录时,及时保存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不间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备借贷纠纷发生时作为呈堂供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