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4日

第A07版:

被执行人未还借款 公积金被强制提取

■ 通讯员 王阳

本报讯 公积金是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除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外,一般不能提取,但公积金不能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法外之地”,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近日,烈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制提取的方式,成功提取被执行人赵某的公积金近十万元。

2018年,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钱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而且赵某又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钱某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提起诉讼。后因赵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钱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及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控制少量存款。承办人得知赵某之前在某单位工作,现因职务犯罪被判刑,那么赵某必被单位开除,其名下公积金符合强制提取的条件。承办人调取了赵某被判刑及被开除的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的全部公积金近十万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某的借款。此次强制提取,为本案的顺利执结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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