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李清河
本报讯 日前,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当事人起诉前儿媳要求归还购房出资款的纠纷,法院依法支持了婆婆的诉讼主张。
2018年7月小强和小芳(均为化名)夫妇想在淮北市主城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同年7月15日小强的母亲赵女士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小芳15万元用于缴纳购房首付款。办理完购房手续后,当年9月小强和小芳因故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2020年双方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时,小芳未将小强登记为房屋共同权利人。
2022年3月赵女士得知小强和小芳已离婚,便要求小芳归还购房出资款,多次索要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小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芳返还借款15万元。小芳在开庭时辩称,赵女士转账给她的15万元的行为不是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小芳对收到赵女士的15万元转账不持异议,抗辩15万元系赠与法律关系,但对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赵女士转款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赠与。本案系子女离婚后引发的原家庭成员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父母与子女或婆媳之间的债权债务多限于口头约定的特点,结合购房后的产权登记情况及转账交付事实,涉案15万元应当认为系赵女士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小芳应承担偿还义务。遂判决小芳偿还赵女士15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审判实践中,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系借款还是赠与,应探究父母与子媳的共同本意。本案中婆婆向儿媳转款的行为,不能当然视为赠与,也没有证据证明赵女士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父母出资款性质的判断,需在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努力追求情、理、法的统一。